Uwants TV消閒生活手機討論遊戲地帶影視娛樂校園生活數碼科技寵物樂園學術文化體育世界購物廣場時事投資貼圖影片上班一族美容纖體戀愛婚姻汽車討論站務管理
發帖
註冊 登入/註冊
追帖 打印

[其他] 留位費一問



[其他] 留位費一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只有管理員可見
唔會,因為人地係留位俾你,係你唔讀



回覆 引用 TOP

如果你係入左jupas既degree咪可以拎返4500



回覆 引用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只有管理員可見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carman1 於 2012-7-22 12:16 PM 發表


淨係jupas ge degree先得?
其他學院ge課程唔會俾番你?

http://www.vtc.edu.hk/admission/chi/faq-hd-fd-dve.html#q12

回覆 引用 TOP

咁如果我接受左個offer 個5000蚊有冇得拎番嫁?

回覆 引用 TOP

引用:
原帖由 ming__15 於 2012-7-22 02:25 PM 發表
咁如果我接受左個offer 個5000蚊有冇得拎番嫁?

入得返jupas既degree就有,不過係4500

回覆 引用 TOP

比左之後讀埋係咪會係學費扣番?



回覆 引用 TOP

引用:
原帖由 edith314 於 2012-7-22 10:22 AM 發表
唔會,因為人地係留位俾你,係你唔讀

其實現在這個玩法是三輸方案:
1. 註冊後放棄學位的學生輸-損失了$5000,引致財政出現困難。
2. IVE 輸-學位懸空,資源浪費,學費餘額亦無法收回。
3. 候補學生輸-學位被 Hold 著,只能望門輕嘆!
(現在學位渴求,查實#2出現的機會很微,這只是 VTC 放出來的煙幕,用以合理化拒絕退還 $5000 的政策。)

很久以前,大學間亦曾採用這種鬥快收生,再用留位費鎖死學生的玩法,但為什麼後來又出現了大學聯招 JUPAS 呢? 這說明了大家已從實踐中認識到這並非正途;區區數千元懲罰性留位費又焉能銷著一顆追求夢想的心呢?

在此得要澄清,本人完全支持留位費制度;這可以是一個位,給申請人認真思考註冊一事,並付出實際$,以表達其意願。

但極力反對以留位費作為一種手段,阻嚇同學們追求自己的理想;況且在一般情況下,這是徒然的,最後只會演變成一項$處分。想留住學生,請拿出真實料+關懷鼓勵,而非恐嚇懲罰!

另一方面,退還留位費倒是一個可行方案,以鼓勵同學們盡早知會校方其放棄學位的決定,好讓給其他候補學生。以汽水按瓶為例,汽水喝罷,如空瓶可退$,你會把它閣置一旁嗎?

同理,$5000 如潑出之水無法收回,有人會乖乖主動知會校方嗎?
相反,知會校方可望取回 $5000 留位費,還有人會拖延不理嗎?

人人都曉得怎樣做!
三歲小孩曉得怎樣做!
難道 VTC 管理層不曉得怎樣做嗎? 居心超然若揭啦!

溫馨建議:如必需如此,務請第一時間書面通知 IVE 放棄學位的決定,並要求退還 $5000 留位費;當然,情況不可能就如說說般簡單,但現在言之尚早,JUPAS 要到八月中才放榜,容後再議。無論如何,這是申請人的基本責任,亦是要求退還 $5000 留位費的首要條件,決不可放著它不理呀!

[ 本帖最後由 OBarBar 於 2012-7-23 10:38 PM 編輯 ]

回覆 引用 TOP

[隱藏]
但人地定咗規距, 學生只可以係跟或者唔跟, 明知人地講明冇錢退而自己又因為怕冇書讀而交錢, 冇得退錢的責任似乎係在學生身上多D喎.  何況, 不嬲VTC都唔係要人即刻交錢, 通常有幾日比你諗清楚嘛.......

如果自己心大心細, 先交錢霸住個位, 到最後又唔讀, 咁都仲話要去問人攞返留位費, 咁咪同某些人的橫蠻無理一樣!!

回覆 引用 TOP

支持樓上~話唔讀又要退$5000~世界上邊有免費午餐

而家d人真係搞笑

回覆 引用 TOP

引用:
原帖由 升學專家 於 2012-7-23 03:45 PM 發表
但人地定咗規距, 學生只可以係跟或者唔跟, 明知人地講明冇錢退而自己又因為怕冇書讀而交錢, 冇得退錢的責任似乎係在學生身上多D喎.  何況, 不嬲VTC都唔係要人即刻交錢, 通常有幾日比你諗清楚嘛.......

Ching 所言正是現今主流思想所向,但未免流於督信權威矮化自身公民權利了。

"理"在 9# 已經談過了,從"規距"及"跟或者唔跟"這兩點著眼,討論應由"理"轉向"法"的方向,這會變得更簡單清晰,但並不表示易辦,因我們的對手是一隻橫蠻不講理的大笨象!

溫馨提示:以下討論,將以思想慨念為本,盡可能不觸及法律條文,請寛鬆視之。

如此,學校招生註冊可被視為一種商業行為,當中的"規距"條款可被視為一份合約;現在就讓我重溫一下以下3個基本法律慨念吧:
1. 衡平法(Equity)
2. 自由立約(Freedom of Contract)
3.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Unconscionable Contracts Ordinance Cap. 458)

1. "衡平法"精神為現今司法之本,主張在與"成文法"(Statute)沒有抵觸的情況下,裁決時不應斷章取義於條例規章,更應全盤考慮公平公正公義,以其取得整體平衡。

簡而言之,就是不能草草把"學生註冊章程"放在桌上,點出其中一句"留位費一經繳交,慨不退款"就能過骨。

下續 ...

[ 本帖最後由 OBarBar 於 2012-8-11 05:24 PM 編輯 ]

回覆 引用 TOP

... 續上

2. "自由立約"精神並非法律條例,而是為"衡平法"裁決提供重要指引,其中三項要點如下:

2.1 立約雙方必需在有自由意願無壓力不受威脅的情況下共同制定合約內容,並同意執行。

2.2 合約內容必需合情合理合法,否則不會予以承認;所以童話"威尼斯的商人"內有關"割肉賠償"的條款,只作唬嚇小孩之用,根本不可能為真實法庭所接受。

2.3. 合約內所定明之$交易必需是有償的,這可以是貨品、服務或賠償,但必需為一般性合理的,賠償則只能以實質損失計算。

就 2.1 而言,現時 VTC 公開招生可被視為"要約"(Offer),而學生們報名注冊可被視為"承約"(Acceptance),在這"一對多"的情況下,可被視為一種"零售合約"(Retail Contract);如此,"共同制定合約"明顯是不可行的,故可予以放寬。

但正因學生們無權參與制定合約內容,VTC 更加責無旁貸,必需確保學生們(i)清晰明白合約條款,並(ii)在沒有受到任何壓力的情況下簽署合約(注冊),但這兩點成疑:

(i) 因為 $5000 留位費本身存在不合理性(在 2.2 會再作解釋),VTC 有責任於學生們交$及注冊前,清晰明白地解釋其留位費政策,並得到學生們的明確回覆,方可繼續辦理,否則學生們有權於事後以"不明白合約內容"(參考 3.)為理由推翻此合約。

有人會認為學生們亦有責任先行了解該政策,但畢竟這是一個假設,而且該政策有其不合理性關鍵性足以左右學生們的決定,及可能引起日後爭拗;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多的是,自雷曼事件後,銀行於開立投資戶口時,亦有責任就一些可能引起爭議的條款向開戶人逐項解釋,並要求明確回覆,更加以錄音作實,免得日後被投訴。

VTC 作為全港最大的職業訓練機構,有否想過要這樣做呢? 肯定沒有,因為 VTC 從來不會尊重學生有話事權,正如 Ching 所言,學生只可以跟著玩!

(ii) VTC 刻意把中六課程的注冊期限定在 JUPAS 放榜之前,而且只為期 5天,目的明顯是為了搶客;在商言商(VTC 骨子裡從來是在營商而非辦學),搶客無可厚非,但其手法卑劣,先用時限及"冇書讀"(這是學生最懼怕的事情)對學生們施加"壓力",再以 $5000 罸金"威脅"學生不得轉校(參考 3.),令人齒冷!

就 2.2 而言,VTC 的留位費政策是否合理呢? 很奇怪,許多 Ching 曾對此表示支持;在此希望大家可以站遠一點看清楚其真面目:從法律精神出發看留位費,究竟是甚麼呢?

- 訂金?
- 預繳?
- 罸金?

如果是"訂金",一般性合理地認為是應付款項(即第一期學費)的 5 至 10%;明顯地,$5000 並非一個合理的數目(參考 3.)。再者,在法律上,訂金一般會被視為買方對履行合約所表示的誠意,是可以被取回的;沒收訂金,意義上等同於把其變成罸金(下面續談),以收威脅之效。

現實中有大量成功追回訂金的案例,很多人不去追,只因為數目太少而已,故不要被奸商(VTC)誤導,以為殺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如果是"預繳",即由始至終,$都是屬於學生的,只暫時由 VTC 託管而已,學生應有權取回$5000 留位費,再加上利息。

如果是"罸金",那就不合法了! 就 2.3 而言,在一般情況下,縱使在合約中已有明文規定,法庭對"違約罸金"都不會予以承認的,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數額是用以抵消"違約損失"的,而且只能以實質損失計算。

溫馨提示:所以學生們亦應克盡己任,務必第一時間書面通知 VTC 放棄學位的決定(並同時要求退還 $5000 留位費),好讓給其他候補學生;如此,法庭亦會要求 VTC 證明已盡力再招生,以減低因有學生放棄學位而引致的損失。現實情況是學位渴求,如果有足夠時間,VTC 好難自圓其說為何找不到候補學生的。

3.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為現行香港法律條例第458章,特別針對以"個人顧客"為對象的"零售合約"而制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當中第6條已清楚界定以上所述之不合理情況,如查明屬實,法庭可強制取消合約,並下令退還已繳交的 $5000 留位費。

討論至此,重點並非在 $5000 留位費;因為合約爭拗終歸屬民事法,就是有了法庭裁決,VTC 仍可賴皮不還$呀!

反而希望大家能借鑒 VTC 的專橫暴政,深思權威集團的真面目及自身的公民權利,以求取得社會平衡,不至被大財團攏斷。

相信看官多為 20 出頭的小伙子,將來大把日子,總有好多機會遇上一些不公義的事情,盼望大家都能養成獨立批評思維,不再甘於做其"順民",到時香港就有希望啦!

[ 本帖最後由 OBarBar 於 2012-8-14 01:54 AM 編輯 ]




回覆 引用 TOP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
 提示:支持鍵盤翻頁 ←左 右→ 發新話題發佈投票
請先登入
小貼士:
依家可以用“@”tag會員啦!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Uwants.com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Uwants.com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


Copyright © 2003- Uwants.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權所有,不得轉載。